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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的民事判决在大陆是否认可?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211 更新时间:2007/4/11 | |||||
问:台商与大陆企业在台湾因债务发生纠纷,台湾法院的判决在大陆能否得到认可? 答:1998年5月22日,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台胞可以向自己在大陆的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应在7日内受理.但台湾法院的判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 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公共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以上六项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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