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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马克思主义的政体思想 【字体:
论马克思主义的政体思想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054    更新时间:2007/4/11
 西方政体传统中,有强调政治制度的小政体观,也有强调社会结构的大政体观。马克思继承了后一种观念,主张实现某种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让那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回归于社会。巴黎公社是这种理想化实验的第一次尝试,它的失败显露了强调平民化的社会民主的弱点。后来的十月革命走上了与巴黎公社不同的精英化专政的道路,从而重构了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再现了马克思所抨击的压迫性权力的诸多特征。苏联模式的失败提醒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这一大政体观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政体传统中所强调的中庸与和谐价值,也就是要从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两方面来维持大众力量和精英力量之间的均衡。对于当前的现实来说,也就是要考虑寻找一种既容纳有利于精英的合理等级,又容纳有利于大众的有限斗争的政体安排。
一、大政体观
  就政体所指的对象来说,有两种关于政体的定义:一种仅仅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另一种则不仅仅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社会结构,乃至公民生活。我们称前一种为小政体观,后一种为大政体观。它们都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氏较为狭义的说法有:政体(宪法)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1](第109,129,178页)。从这几种表述来看,亚氏的小政体观包括政治权利、政治组织、政治职能和政治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亚氏较为广义的说法是将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包括在政体含义之中。他说,“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1](第204-205页)。“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1](第191页)。因此,亚氏的大政体观可以概括为由政治制度(狭义政体)、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精神制度(公民文化)构成的一个整体。这种大政体观以一种整体论的思路传承下来,在黑格尔那儿得到最系统的表述。他认为,作为一个复杂共同体的国家,既包括“严格的政治国家”,也包括由所有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它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及其发展”——特别包括他们的教育、意志、权力、他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他们的目标[2](第264-265节,第273-274节)。而且,黑格尔还说,首要的和终极的政体划分在于划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最重要的政体调和是协调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3](第131页)。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大政体观,只是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地位颠倒了过来,认为并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因此,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关系是政体的首要内容,而政治国家中的关系或狭义政体中的关系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只是一张皮,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说资产阶级议会制只是让人民定期地决定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在大政体观前提下,马克思很容易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时从经济学转到政治学,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治关系。法兰西内战之后,马克思更加远离了狭义政体观,他以“社会共和国”替代了一般政治意义上的“共和国”,“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3](第142-143页)。
  这种社会共和国的萌芽形式是当时的巴黎公社,它不仅改造了人压迫人的政治关系,而且改造了人压迫人的社会关系,这两者是联为一体的。根据马克思的看法,没有社会关系的改造,政治关系的改造就只是自欺欺人的幻想,小政体观就是这种幻想的一个来源。于是,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政体观到现代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裂痕,甚至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西方主流观念接受了小政体观,着重于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马克思主义则继承了大政体观,强调社会力量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在大政体观下,就比较容易地将社会阶级的力量与政治机构的权力对应起来,让政体免于表面形式。
二、公社式平民政体
  巴黎公社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政体观的第一次有意义的实践。马克思在论述公社性质时说:“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巴黎无产阶级用以欢迎二月革命的‘社会共和国’口号,不过是表示了希望建立一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模糊意向。公社正是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5](第331-389页)。这种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比较纯粹的民主制。
  纯粹民主制容易让人联想起直接民主,但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因为它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治理。这种代议民主采取了一种比较纯粹的形式,因而可以称之为纯粹间接民主。
  其纯粹性表现在人们所熟知的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不受限制、程序简便和无记名投票的普选制;第二,实行非常广泛的公职人员选任制;第三,实行群众对公职人员的随时监督与撤换制度;第四,实行非常低廉的公职人员薪金制;第五,实行立法、行政合一的公社委员会制,公社委员每天都要举行例会,对公社进行总的、全面的领导,同时又要分别担任10个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各区的全权代表,负责领导各区。
  公社作为一种政体,从形式来说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民政体,也就是由贫苦的大多数进行统治的政体。这种政体尽可能地让老百姓在治理公共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自然地倾向于经济上的公有化与政治上的平民化,但这两种倾向有其难以解决的困境。对于公有化困境,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第48页)。
  巴黎公社由于存在时间很短,还没来得及进行大规模的公有化,但纳入公共治理的事务空前增多。这些事务得到较好的照料依赖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革命唤起了民众的公共激情,那些平常只关心一己之利的老百姓突然间对公共事务非常热心,天天讨论公务、监督公务和参与公务,正如马克思所说,“(以革命的烈火、革命的积极性)唤起劳动群众,即大多数居民,使他们代替官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6](第376页);另一方面,从群众中所选出的领导人具有平民化的品格,在公社委员的选举期间,国民军中央委员会在公告中写道:“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事实上,当时所选出来的公社委员大多数符合这种要求。公社领导人瓦尔兰是装订工人出身,在任财政委员时,每天从他手里要经过大宗款项,但他总是身穿破烂衣服,常常和战士们一道吃饭。波兰出身的领导人符卢勃列夫斯基作为前线指挥官,掌握了军事大权,也是与战士们住在一起,不享受特殊照顾。问题是这样的激情与品格能保持多久?历史上每一次朝代更替、治乱兴衰的经验说明,这种激情与品格在和平时期顶多只能维持一代人。然而,缺少了这种激情与品格,又如何避免亚里士多德的公有化困境呢?
  对于平民化困境,持人民主权论的卢梭曾提醒过,“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7](第52页)。这就是说,民众的智慧是有限的。“三个臭皮匠,抵得上一个诸葛亮”并不是在什么条件下都成立的,在很多情况下,一百个臭皮匠也抵不上一个诸葛亮。有时候还会成反比,人数越多,越产生不了明智的决策,尤其是在群情激昂的时期,越是采取极端立场的领导人,越是容易得到群众的拥护。巴黎公社委员会中那些坚持不妥协斗争的人,那些决心要流尽最后一滴血的人具有极大的感召力,从而失去了争取某种有利于平民化的妥协机会。即使是坚持不妥协的斗争,由于群众化的治理机制,巴黎公社难以产生统一、迅速和有效的决策,从而最终走向了失败。
  平民化辩证法在于:对多数人权力加以制衡的制度反而有利于保持多数人的权力;那种原想最大程度地实现多数人权力的议行合一制度反而断送了多数人的权力。
  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启示我们:要寻找有利于老百姓的民主制度,不能只迷信于大多数人的统治,不能偏离强调中庸与平衡的政体传统。也就是说,大众的权力需要精英的智慧来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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