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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日本的最新研究动向(6)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36 更新时间:2007/1/13 | |||||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法律正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一方面引进了宪法上的基本价值,一方面又将习俗上的规范意识纳入到其中,而实定法上又恰恰具备这种装置。所谓“权力滥用”和“诚实信用”自不待言,在契约的效力上大显身手的就是本文讨论的违反公序良俗。这些所谓的装置不仅对规范的内容起到了进一步完善的作用,它又通过基本权与良俗之间的相互影响,促进了各自的进化。
[1] 参见:[日]我妻荣《判例より见たる公の秩序善良の风俗》,收录于同著《民法研究Ⅱ》有斐阁,1923年。 [2] 参见:[日]《法律用语词典》(自由国民社,1994年)第224页。 [3] 译引自同上著书前言。 [4] 大村敦志教授的“契约正义论”和“经济领域公序论”始于“给付的均衡论”,最早见于同著论文《契约の均衡》(1—6)连载于《法学协会杂志》(东京大学)104卷1—6号(1987年)。后经归纳成就于以下两本专著:同著《公序良俗と契约正义》(有斐阁,1995年);同著《契约法から消费者法へ》(东大出版会,1999年)。 [5] 山本敬三教授的“基本权保护请求论”最早见于《现代社会にぉけるリベラリズムと私的自治》(1—2)连载于《法学论丛》(京都大学)133卷4,5号(1993年)。后经归纳成就于同著《公序良俗论の再构成》(有斐阁,2000年)。 [6] 参见:[日]大村敦志《公序良俗——最近の议论状况》载于《法学教室》No.260(2001/5)。本文以下引注无特殊标注者均为转引自该论文。 [7] 关于这一点,参见:[日]《座谈会·独占禁止法と民事法》(上)(下)载于《民商法杂志》第124卷第4·5号,第125卷1号(2001年);山本敬三·大桥洋一《对话で学ぶ行政法·行政法规违反行为の民事上の效力》载于《法学教室》第249号;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在森田修教授的几篇论文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具体论文有:《〈独禁法违反行为の私法上の效力〉试论》载于《日本经济学会年报》19号(1998年),《市场にぉける公正と公序良俗》收录于金子·根岸·佐藤编《企业とフェアネス》(2000年),《市场にぉける正义》载于《社会科学研究》第51卷第3号(2000年)。 [8] 关于这一评价,参见:椿寿夫著《法律行为无效の研究》(日本评论社,2001年)。 [9] 关于少数人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从民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主要参见:吉田邦彦《アイヌ民族と所有权·环境保护·多文化主义》(上)(下),载于《ジュスト》1163号,1165号(1999年)。 [10] 参见:大村敦志《消费者·家族と法》(1999年)第297页以下,以及第301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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