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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4)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57 更新时间:2007/1/13 | |||||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意味着人、物资、资本和服务合法和自由的流通。而要保证这种流通,普适性的法律将发挥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前述的关于法治的地方性阻力,不仅对法治本身,即使最作为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建立全国性通用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在以下方面采取必要饿措施。
[1] 晓龙:《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载于《公共论丛》1996年第2期,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2页 [2]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5页 [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伤害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5-151页 [4]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长999年版第77-78页。 [5]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二把手49-362页。 [6]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276页。 [7] 昂格尔对中国没有没有走向法治之路的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由于缺乏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依笔者的意见,对多元主义以及宗教思想加以排的势力,首先来自地方。 [8] 这里使用或许的字眼,主要是怕由于自己对苏力观点的理解有误而用。 [9] 周天玮,前注书,第204-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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